云南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提升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按照規定可參加或享受有關教育培訓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復員干部等退役軍人。
第三條 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堅持以促進就業創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由各級政府統一組織實施,退役軍人自愿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的退役軍人,均可在退出現役后的任一年度,選擇接受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免費參加一次自愿申請、自選專業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退役軍人參加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按照國家和我省教育部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教育培訓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財政部門以及部隊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第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教育培訓工作;
(二)制定培訓規劃、專項計劃及有關政策措施;
(三)牽頭認定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及其專業;
(四)宣傳動員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
(五)組織退役軍人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
(六)統計退役軍人報名、入學等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教育培訓工作,考核評估教育培訓承訓機構;
(八)監管教育培訓經費。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規劃、專項計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指導所屬職業培訓承訓機構的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工作;
(三)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退役軍人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推薦就業服務;
(四)指導退役軍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五)參與督導職業培訓工作,參與檢查、考評職業培訓承訓機構。
第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退役軍人學歷教育規劃、專項計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指導所屬定點教育培訓承訓機構的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報考高職高專等高等院校退役軍人的招考、錄取工作;
(四)參與監督指導教育培訓工作,參與考核評估教育培訓承訓機構;
(五)參與監管教育培訓經費。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規定核撥教育培訓經費,確保資金及時撥付,督促加強經費的績效管理。
第十條 各級政府和軍地有關部門負責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培訓體系,將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納入國家、我省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體系,促進現役軍人與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相銜接、學歷教育與技能培訓互為補充,改善知識結構,提升能力素質。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負責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將退役軍人納入國家、我省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大力開展退役軍人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更新提升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退役軍人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和知識更新培訓。對下崗失業退役軍人,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職業培訓并予以補貼。
第十二條 駐滇部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退役軍人退出現役前的技能儲備培訓和職業指導,以及政策宣傳、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紀律、保密教育等工作。
第十三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按照規劃、計劃落實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提供教育培訓情況,負責招生、教學、管理和保障工作,優先推薦完成學業的退役軍人就業創業;負責退役軍人學員的學籍檔案(適應性培訓等短期培訓除外)管理、交接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跟蹤問效。省級主要負責制定教育培訓規劃、計劃、標準、規范、政策及監督檢查;省以下各級結合各自特點、條件和優勢,主要負責組織承訓機構具體實施,辦出特色,打造品牌。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結合退役軍人自身特點和培訓需求,在省內選定準入手續全、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齊、教學質量高、管理制度嚴、社會信譽好、就業效果佳的院校和機構,以及基礎設施完善、輔助設施配套、服務功能齊全、服務隊伍專業、服務機制健全、服務舉措有力、管理制度規范、入駐團隊聚集、就業效果優良的基地作為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承擔退役軍人教育培訓任務,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建立完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承訓機構黃頁。
第十七條 引導退役軍人積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實行自愿報名、資格審查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八條 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于3個月(不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一付費、要求參加的適應性培訓等短期培訓)。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在接收報到的1個月內開展,全員參加,時間原則上不少于5天;個性化培訓和創業培訓根據個人意愿和實際需求開展。
第十九條 鼓勵退役軍人參加學歷教育。
(一)退役軍人接受我省中職學校(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教育的,可憑初中畢業證(九年義務教育證)和身份證注冊入學;
(二)具有高中畢業證或同等學歷等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退役軍人,納入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范圍,可報考指定的省內高等職業院校;
(三)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出現役的普通高職(??疲┊厴I生,憑身份證、普通高職(??疲┊厴I證及士兵退役證,可申請免試參加成人高校專升本學歷提升;
(四)服役期間獲得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獎勵,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退役軍人,可申請免試(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條 參加1年及以上長期教育培訓的退役軍人在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學習期間,按照本辦法規定免除學雜、住宿、技能鑒定等費用,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生活補助。
第二十一條 參加1年以下中、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和適應性培訓的退役軍人在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學習期間,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培訓項目、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培訓成本,按照實際參訓人數、統一支付標準以及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撥付教育培訓承訓機構補助經費。
第二十二條 中職教育實行春、秋2季注冊入學,其他學歷教育按照教育部門要求招生入學。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于每年招生前,將招生簡章(含院校簡介、專業設置、學習時間、學制、報名程序、錄取報到要求、助學辦法、推薦就業方向等)印發至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h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結合走進軍營政策宣講、退役軍人離隊返鄉、報到登記、專場招聘等時間節點,適時做好宣傳、動員、引導、報名等工作,并及時將招生簡章和有關政策在辦公場所、宣傳欄和當地報刊、網站等媒體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鼓勵將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退役軍人納入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范圍。退役軍人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對符合免試條件的退役軍人入學就讀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按照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供的退役軍人報名情況組織招錄工作。
第二十四條 退役軍人向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名申請參加教育培訓,填寫《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附件1)、填報志愿,同時提供退出現役證件原件、復印件和大1寸近期免冠照片3張(含電子版)。
第二十五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結合退役軍人安置屬地、人員類別、退役后是否參加過免費教育培訓情況,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發放《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核準通知書(第二聯)》(附件2);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向其本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報名、審核情況,填寫《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報名登記表》(附件3),州、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匯總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退役軍人意愿需求和報名情況,與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溝通協商教育培訓具體事項。
第二十八條 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核準通知書(第二聯)》、《入學通知書》等有關證明、證件,按規定時限到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應當向有關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招生部門提交書面說明,經同意后可補辦入學手續。無故推遲報到的,按照本人所報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參加教育培訓的退役軍人入學后,教育培訓承訓機構負責到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辦理退役軍人學籍登記手續和驗證入學、備案手續;高等院校承訓機構在退役軍人入學報到時負責辦理其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據實填寫《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入學人員統計表》(附件4),于參加教育培訓退役軍人入學后1個月內報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三十一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管理退役軍人學籍檔案,并在參加培訓退役軍人結業(畢業)時及時辦理學籍檔案交接手續。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三十二條 退役軍人學員按照所屬教育培訓承訓機構規章制度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助學金和獎學金。
第三十三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立足市場需求,在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指導下,根據退役軍人學員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多元需求,制定相應的教育培訓計劃、大綱,有針對性地開展以實用技術、職業技能為主的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要針對退役軍人需求多元、自主性強等特點,對有創業要求、培訓意愿和具備一定條件的退役軍人,積極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等形式多樣的創業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指導,提升退役軍人學員自主就業、自謀職業、自主擇業和自主創業能力。
第三十五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積極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條件,幫助退役軍人學員順利完成學業并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完成學業并考試考核合格的,應當及時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
第三十六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組織退役軍人學員到企業、用人單位等實訓基地學習,利用校企合作關系,采取訂單式、定向式、定崗式等培訓方式,實現退役軍人培訓與就業的良性互動。
第三十七條 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應當為結業(畢業)退役軍人學員提供至少1次就業推薦機會,并采取多種措施,通過多種渠道,積極推薦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八條 參加教育培訓的退役軍人結業(畢業)后,通過創業方式實現就業、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稅收、金融等扶持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每2年對教育培訓承訓機構組織1次考核評估。對不能完成教育培訓任務、達不到資質要求的,取消其承訓資格;對虛報、套取、違規使用教育培訓經費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四十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為退役軍人學員免費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退役軍人學員實現就業。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規章紀律,被開除學籍或作退學處理的退役軍人學員,由教育培訓承訓機構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教育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相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入退役安置科目,主要用于1年及以上的長期教育培訓所需的學雜、住宿、技能鑒定、生活補助等開支,以及1年以下的中期、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和適應性培訓所需。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實際,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年度預算中,安排教育培訓工作經費。
第四十三條 對參加1年及以上長期教育培訓的退役士兵,按照2年每人6000元或中央財政確定的定額補助標準安排教育培訓補助經費,并根據實際培訓人數和實際培訓年限分年核撥。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后的不足部分,由省財政承擔1/3,州、市、縣、區財政承擔2/3。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等其他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補助經費,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教育培訓補助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州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教育培訓工作績效、培訓效果、就業情況、補助標準,對應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提供的《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入學人員統計表》人數,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教育培訓經費。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結合教育培訓階段和進度,應于教育培訓結束后或于當年年底前,及時審核、足額撥付教育培訓經費,保障教育培訓承訓機構承擔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五條 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補助經費堅持“??顚S?、科學管理、績效評價、強化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分配下達和安排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機構不得擠占、截留、克扣和挪用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經費,并主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安排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核準通知書,由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核發。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4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軍區2011年9月22日印發的《云南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實施辦法》(云政發〔2011〕1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