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整合利用各類科技資源,進一步完善區域創新體系,引導培育昆明市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重要平臺,提升昆明市創新成果產出能力,聚集和培養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文件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區域內相關單位建設的經科技部批準的科技創新平臺,包括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云南省政府和國家科技部共建重點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以下簡稱國家科技創新平臺)和昆明區域外的國家科技創新平臺在昆設立分支機構并運行1年以上,對昆明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顯著推動作用的平臺。
第三條 扶持與建設的國家科技創新平臺,應緊緊圍繞在全國有比較優勢的、昆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產業、領域和方向,培育和扶持國家科技創新平臺,通過創新性研究,實現重要基礎理論創新、關鍵技術突破和集成,為重點領域科學研究和產業發展提供技術貯備,促進技術創新成果在昆明地區的轉化和應用。
第四條 扶持與建設的國家科技創新平臺是指:昆明轄區內的相關科技創新平臺升格為科技部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臺;昆明轄區外的國家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在我市建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昆明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國家科技創新平臺的培育和扶持建設工作,承擔遴選、培育、對接、引進、資金和項目申請的監督及管理。
第二章 培育扶持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昆明轄區內獲得國家科技創新平臺立項批準的,由平臺依托單位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國家科技部確定為國家科技創新平臺的批復文件(原件驗證、交復印件);
(二)提供國家科技創新平臺申報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昆明市積極培育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對初步具備申報國家科技創新平臺的,具備下列條件納入培育對象:
(一)滿足國家科技創新平臺基本條件的省級以上平臺;
(二)在全國有比較優勢與競爭力的,有望形成顛覆性創新、引領產業技術變革方向、搶占未來產業制高點、突破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制約問題、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能夠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領域。
第八條 昆明市區域外的國家科技創新平臺來昆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經國家科技創新平臺依托單位書面批準;
(二)與我市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聯度高,在本學科、本行業領域中具有國內領先水平,具備承擔重點研發或產業化項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在研項目對我市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能將成果向相關行業輻射、轉移、推廣與應用;
(三)與昆明轄區內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或企業合作共建的分支機構,合作單位應給予足夠的資金、技術、場地和設備,以及良好的后勤保障支撐、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配套條件。引進合作單位是企業的,該企業應當具有行業公認的技術研發優勢、領軍人才和團隊。
(四)分支機構應具有相對固定、技術水平較高的研發團隊,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實驗條件。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正高級職稱,在昆明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6個月;研究團隊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設立分支機構派駐人員不少于5人,每人每年累計在昆明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
(四)分支機構應有健全的發展規劃、明確的研究方向和管理規章制度。
第九條 昆明轄區外的國家技術創新平臺在昆明設立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合作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國家技術創新平臺及依托單位同意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文;
(二)雙方合作協議;
(三)制定建設工作方案及編制的昆明市扶持資金預算;
(四)經國家科技部批復的國家技術創新平臺項目計劃任務書;
(五)分支機構的科研設施設備應加入昆明市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平臺,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向全社會實行開放;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根據昆明市產業發展技術需求,篩選轄區外的國家技術創新平臺進行“產學研”合作,推進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簽署共建;合作單位也可根據自身需求,與國家技術創新平臺實行共建。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考察結果,經決策程序擇優培育扶持。
第三章 培育扶持與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經市科技局批準扶持的昆明市區域內的國家技術創新平臺,給予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1000萬元扶持資金,國家重點實驗室、云南省政府和國家科技部共建重點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給予500萬元扶持資金,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其它國家科技創新平臺給予300萬元扶持資金??萍疾苛㈨椇?,分別給予6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的扶持資金,建設期自科技部立項始,一般不超過3年;建設期滿且通過科技部驗收時,再分別給予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扶持資金。(備注:按照獲得國家級平臺的難易程度,資助金額不一,但不突破上限,驗收后才撥后續資金)
第十三條 經市科技局批準扶持的在昆明市區域內設立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分支機構,給予300萬元建設引導扶持資金;國家重點實驗室、云南省政府和國家科技部共建重點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分支機構,給予200萬元建設引導扶持資金;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其它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的分支機構,給予100萬元扶持資金;分支機構設立并經市科技局批準后,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的建設引導扶持資金,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建設期滿,經市科技局績效考核合格后,再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的扶持資金。
第十四條 經市科技局批準納入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培育對象的,授予市級創新平臺稱號,兌現相關政策,且優先扶持項目。(此條不涉及新增財政資金,可以用原有政策)
第十五條 昆明市的扶持資金應獨立建賬、??顚S?,按《昆明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執行。使用扶持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應由分支機構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并須納入市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共享平臺;對儀器設備的處置,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會同有關審計部門對建設工作進行監評、審計和績效評估。如發現扶持資金使用和管理上存在違規行為或弄虛作假,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有權終止資金撥付,并追回已撥付資金。情節嚴重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印發之日起施行。